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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9-29 浏览次数:147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063)精神,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国庆期间生产生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就加强国庆期间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打假专项整治活动。节日期间是商品销售高峰,也是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多发时段。各县区政府,各级工商、公安、质监、商务等部门要加大检查、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案件;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厂家、商家各种促销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打折、欺骗宣传、违法有奖销售等行为,以及针对游客的欺诈行为;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各种商品展销会的监管,严厉打击以“厂家直销”、“降价促销”等名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要深入开展好“迎世博、禁传销”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加大对传销重点地区的整治力度;要公开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国庆期间市场安全有序。

二、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县区政府,各级农业、畜牧水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针对节日期间食品消费特点,进一步加强农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和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食品流通和餐饮消费重点环节,奶制品、肉制品、食用油、米面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种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评估,增加市场随机抽检、巡查频次,完善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引导健康消费。农产品质量安全环节,要重点加强对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加大蔬菜水果农残检测力度。畜产品质量安全环节,要加强外来畜产品报验和本地畜产品检验检疫,实施猪肉定点屠宰,严防病害肉、注水肉上市。食品生产环节,要加强乳制品、食用油等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增加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监督检查频次。食品流通环节,要突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小商贩的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餐饮服务环节,要重点加强对餐饮企业、学校、工地食堂等集体就餐场所监管,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节日期间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三、进一步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各县区政府,各级旅游、工商等部门要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旅游业务和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和曝光利用合同进行旅游消费欺诈,以及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加大对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商品市场的检查和巡查力度,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欺诈和诱骗游客购物消费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旅游服务、旅游购物、旅游经营单位信用等方面的信息,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四、切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各县区政府,各级物价等部门要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处利用节日捏造、散步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及以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等行为;查处经营者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变相涨价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要加强对住宿、餐饮、停车、旅游景点门票等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查处大型购物中心、商场超市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严厉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自查工作,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各县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合政办明电〔201011号)要求,立即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医院、公园、宾馆饭店、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游乐设施、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吊装机械等特种设备,以及易燃易爆有毒化工产品充装站、储配站等重大危险源,公交、出租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和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对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要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要进一步加大燃气市场监管力度,清理超期未检气瓶,销毁超安全年限的废旧气瓶;组织燃气企业对门站、输配站、调压站、加气站、管线等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监管到位、尽职尽责维护好节日市场秩序;部门之间要注重加强信息通报和横向联动,增强执法合力,提高监管执法整体效果;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畅通通信和信息,严格值班责任;要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上报节日期间市场重大突发问题,严禁迟报、漏报、瞒报,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